浙江男子走路被狗咬伤立即报警,狗主人以“狗已拴绳,警方未对其处罚”为借口,拒绝赔医药费,法院:全额赔偿2400元
“我的狗拴绳了,为啥还要赔钱?
公安机关都没处罚我,我不赔。”
小张师傅被李某的狗伤后
注射了狂犬病疫苗
索赔时却遭到对方拒绝
近日
临海市人民法院
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
成功调解了这起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2025年10月
小张师傅前往临海市上盘镇
某村村民家中安装空调
行至李某家门前路段时
被其拴在村道旁树下的狗
窜出咬伤
小张师傅当即报警
警方调查后认为
该犬只已办理犬只免疫证明
与养犬登记手续
且进行拴养
遂未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民事赔偿部分
警方告知小张师傅可依法
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
李某以养狗已拴绳
且公安机关未对其进行
行政处罚为由
拒绝赔付小张师傅
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某随意将犬只拴在村道旁
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小张师傅对损害发生并无过错
为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法庭组织双方调解
承办法官向李某阐明
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并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定
开展针对性释法析理
最终,李某认识到自身错误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李某全额赔偿小张师傅经济损失
共计2400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条文对于动物饲养人采取了严格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即动物饲养人必须承担高度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即使犬只已经拴绳,也应当预见到动物可能致害的风险,并采取充分措施予以防范。
此外,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放任动物恐吓他人、违法出售及饲养危险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人等行为的处罚措施。新法施行后,因未系牵引绳、未佩戴嘴套等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人的,将面临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编辑、一审:童威楠 二审:朱从谷 三审:王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