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跑腿”!余姚租房备案攻略请查收→
9月15日,《住房租赁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将面临处罚。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代为办理。
记者从市住建局房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获悉,为方便租赁当事人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我市已全面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线上备案办理服务。目前,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及经纪机构可通过“线上+线下”双渠道办理备案,真正实现“就近办、快捷办、一次办”,进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线上办理可全程“零跑腿”。租赁当事人(出租人或承租人)只需下载“浙里办”APP,在首页搜索“房屋租售”,选择“我要出租”或“我要租房”,进入“租赁合同备案”板块后,按提示填报信息并上传材料即可完成申报。审核通过后,当事人可在同一板块直接查看、下载《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住房租赁企业或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则需通过“宁波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向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并使用平台授权的专有账号办理合同备案申报。
针对不便线上操作的群体,租赁当事人(出租人或承租人)需携带租赁合同、双方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及补充材料等,前往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交易窗口办理备案。如有疑问,可拨打0574-62727849咨询。
市房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提醒,租赁住房的房屋登记用途原则上应为住宅。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须符合消防、结构等安全标准,并事先办理改建手续。
编辑:严怡雯 实习生 吴静雯 一审:应红渊 二审:朱从谷 三审:王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