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典·护青绿!带您读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法典共5编、1242条,系统整合了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法律制度。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守护绿水青山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本期普法,和大家聊聊比罚款更“贵”的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损害担责、应赔尽赔”从改革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画出了“污染—赔偿—修复”的完整责任闭环。对企业而言,罚款可能只是“首付”,真正的账单还在后面。
要读懂这张“罚单背后的账单”,需依次弄清几个问题: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谁来开口索赔、赔偿范围有多大、企业和公众可以怎么做。以下逐项展开。
一、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简言之,就是把环境“弄坏了”,有责任把它修好、把损失补上。
《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十二条: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除污染、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无法消除或者修复的,实施替代性治理或者修复措施。
这两条规则直指过去“罚款式了断”的治理短板:罚款上缴国库,受损的河流土壤却无人问津。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把修复生态环境确立为法定义务,“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从此不是口号,而是写进法典的硬约束。
二、谁来索赔,又怎么索赔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是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或机构,具体负责索赔工作。法典对索赔主体和路径作了清晰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与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从线索筛查、损害调查、鉴定评估,到赔偿磋商、司法确认、诉讼、修复与效果评估,这项工作有一套完整的闭环流程。磋商不是“可谈可不谈”的弹性安排——政府怠于履职的,检察机关“接力”起诉,索赔由此有了完整的责任链条和兜底机制。
三、赔什么,赔偿范围有哪些
赔多少、赔哪些,法律有明文清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共14家单位印发的文件,环法规〔2022〕31号)第五条: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这份清单的“杀伤力”在于:即便损害后果暂时看不出来,“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照样计价——水体在修复完成前丧失的自净、景观、渔业功能,都是真金白银。
四、赔偿和“罚款”是一回事吗
不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责任,目的是修复环境、弥补公共损失;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二者性质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款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条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优先用于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五、企业和公众可以怎么做
对企业而言,守法的底线是“不污染、不破坏”;一旦造成损害,要主动担责、及时修复。法典确立的修复义务是硬约束。最严责任之外,法典也留了“出路”。企业若主动消除污染、及时开展修复,其履责情况将作为行政处罚裁量、司法审理的参考,依法可获从轻、减轻处理。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第二款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浙江省还鼓励以林业碳汇认购等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对公众而言,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如发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线索,可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反映。您的一次举手之劳,可能就保住了一方水土、一片蓝天。
结语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把“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写进了法典。守护余姚的碧水蓝天,既需要相关部门依法索赔、铁腕修复,也离不开每一家企业、每一位市民的共同参与。学法、知法、守法,让我们从读懂这部法典开始。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
2026年9月24日
编辑、一审:严怡雯 二审:徐斌 三审:王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