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就是小偷”,9岁男孩骑走同小区女孩自行车后放回,被女孩家人在业主群辱骂多天,法院判女孩方赔2000元
9岁男孩骑走同小区女孩自行车,男孩奶奶发现后责令其放回原处。当晚,女孩家人找上门,双方发生纠纷,报警后调解未果。随后,女孩家人在人数众多的微信朋友圈、小区业主微信群等处发布信息,用“小偷”“偷儿”称呼该9岁男孩,并使用“猪狗不如”等侮辱性语言,最终,男孩家属将其告上法庭。
5月12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起涉及未成年名誉权纠纷的参考案件。9岁男孩陈某骑走同小区女孩停在7幢楼下的自行车,陈某奶奶看到不是自家自行车后,责令陈某将自行车放回原处,陈某放到6幢楼下后回家。当晚,女孩家人刘某到陈某家找寻遗失的自行车,双方遂发生纠纷,刘某报警后调解未果。随后,刘某在人数众多的微信朋友圈、小区业主微信群等处发布信息,称“女儿的自行车被同小区9岁男孩偷走了”,并多次使用“小偷”“偷儿”称呼陈某,使用“你就是个小偷”“小偷要吃饭了”“上梁不正下梁歪”“猪狗不如”“我会让学校的人都认识你这个小偷”等侮辱、贬损的语言形容陈某,且信息明确载有陈某家的门牌号。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女孩家人刘某立即删除有关陈某内容,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小区业主微信群、短视频平台个人主页向陈某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此外,刘某还需向陈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和支付律师费5000元。
该案例的裁判理由中写明,本案中,陈某未经车主同意骑走他人车辆存在不当,但陈某系年仅9岁的未成年人,认知尚不成熟。刘某可以对陈某进行批评教育,但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注意方式方法。在出警民警已告知双方不得有任何过激言行的情况下,刘某仍作出以上行为,其行为已明显超出合理限度,对陈某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降低了陈某的社会评价。综上,刘某的网络言论侵害了陈某的名誉权。法院综合考量事件起因、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等因素,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一审:童威楠 二审:徐斌 三审:王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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