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在线|职员以公司名义借款,借款该由谁偿还?
2026-09-26 09:29
来源: 姚界客户端

制图邵天骊
市民杨先生来电咨询:
林某在某贸易公司担任业务经理。上个月,林某与我商谈借款50万元的相关事宜,说借款将用于某贸易公司资金周转。我同意借款给林某,林某在借款人一栏写了某贸易公司的名称,未盖公章,但签了自己的姓名。请问律师,职员以公司名义借款,借款该由谁偿还?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案情涉及公司名称权方面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也就是说,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的林某未经某贸易公司同意,就以该贸易公司的名义借款,其行为侵犯了该贸易公司的名称权,该贸易公司没有过错,不必为其偿还债务。因此,本案的借款应由林某自己偿还。
编辑、一审:邵天骊 二审:杨月云 三审:王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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