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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AI模型“越狱”后造黄牟利 法院判了:构成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

2026-09-16 09:55 来源: 姚界客户端 记者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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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是游戏大厂程序员的郑某在国内AI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却将技术用错了地方——伙同他人对AI模型实施“越狱”,应用户需求生成大量淫秽图片牟利。近日,市人民法院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郑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这场“技术致富”的美梦终究难逃法网。

2024年7月,郑某接触到境外一款AI色聊机器人,萌生了开发同类软件非法牟利的念头。他随即拉上同事谢某以及网上结识的闫某等人组建了研发团队。2025年1月,他们研发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OchatAi_bot”在境外平台上线,并接入“第四方支付”、虚拟币等多种渠道向用户收费。

郑某等人通过技术手段对基础模型实施“越狱”,突破了大模型内置的色情内容安全限制。用户付费后,可选定角色卡与AI进行色情聊天,还能通过消耗积分,生成淫秽的静态或动态图片。至2025年7月案发,该模型共生成静态图片37万余张、动态图片6000余张,用户充值金额折合成人民币17万余元。经鉴定,随机抽取的12500张静态图片和全量动态图片中,有9000多张静态图片、5000多张动态图片被认定为淫秽物品。

法庭上,郑某等人辩称内容是用户选择角色、输入指令后生成的,自己不该担责。法院审理认为,用户行为均被限定在被告人预先搭建的技术框架内,被告人对AI模型的内容输出具有实质性的控制力,其行为与淫秽内容产生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通过技术手段突破模型安全限制输出淫秽内容,应认定为制作淫秽物品。最终,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无人上诉。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技术中立”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不能以内容由AI生成就否定开发者的“制作者”身份;开发者主动篡改模型的安全机制,搭建便于产出淫秽内容的技术环境,对违法内容的生成具有实质性的控制力,即便由用户触发,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制作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AI具有一键批量产出的特性,司法裁判不会机械套用传统标准,而是结合传播范围、实际危害综合评价,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陈靖表示,算法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利用技术手段规避监管、突破法律红线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惩处。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9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已明确,利用AI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技术应用划清了法律红线。

编辑、一审:徐坚 二审:徐斌 三审:王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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