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不超过5%!杭州现房销售细则落地
杭州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细则落地,购房者买房、付定金、办房贷将迎来新变化。
今天,杭州四部门联合发布《实施意见》,明确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购房款全部进入监管账户;2026年8月28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须在竣工备案后方可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也在其中。现房销售项目则可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定金销售方案备案后,与购房人签订定金合同,定金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并全部纳入监管,待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监管。
市住保房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建委浙江金融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有关要求,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明确相关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
(一)明确商品住房项目新老政策划定时间节点。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正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按新取得土地项目执行预售管理。经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评估风险后确保能按时建成交付的,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况下,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2027年底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
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预售资金监管按新取得土地项目执行。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经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评估风险后确保能按时建成交付的,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况下,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2028年底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
(二)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
市、区两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承担辖区内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具体工作。
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分期或一次性购房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下属机构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商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资金监管。
二、有序推进商品住房现房销售
(一)推进商品住房现房销售。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现房销售的,仍按项目竣工备案节点实行现房销售备案。
2026年8月28日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备案、具备交付条件后,将现房销售方案、具备交付条件有关证明报市、区两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后,申请现房销售。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后申请现房销售的项目,应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现房销售方案进行销售,所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抵押权人约定,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证时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公示房屋抵押状况,并在与购房人签订相关认购协议时,明确房屋抵押状况和承诺抵押注销期限,注销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方可完成合同备案手续。
(二)推行现房销售定金制。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定金销售方案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定金金额不超过商品住房总价款的5%。购房人支付的定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定金监管。推行使用商品住房购房定金合同统一示范文本,加强定金合同管理。有关定金合同管理和定金监管细则另行制定。
三、推行主办银行制度
2026年8月28日后签订开发贷款合同的商品住房项目,贷款银行单独提供开发贷款的,贷款银行为主办银行;贷款银行组建银团提供贷款的,银团贷款牵头银行为主办银行。
开发企业在主办银行开设资金账户,项目存续期间,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纳入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管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下属机构在主办银行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存放监管项目预售资金和现房销售定金。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一)规范个人按揭贷款发放。2026年8月28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竣工备案后方可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合理确定开发贷款期限。贷款银行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理确定投放节点和投放额度,分批发放开发贷款,贷款资金应通过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受托支付至项目公司交易对象的账户,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对实行现房销售和预售的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实现开发贷款发放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签订开发贷款合同,2026年8月28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支持贷款银行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合理延长贷款期限,综合考虑销售方式、还款来源等调整还款计划。
五、优化土地供应管理
(一)优化土地款缴纳期限。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首付款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缴纳,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可延长至出让合同签订后2年内缴清,不计利息。
(二)探索开展按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办理开发贷款抵押登记。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开发贷款的,按套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益,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办理抵押登记。
六、支持项目分期开发
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支持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项目规划方案时应明确分期开发计划、开发范围、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等内容,并完成项目备案。分期开发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满足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信、消防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接入条件,确保分期工程交付后具备完整使用功能。
实行分期开发的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可预编不动产登记单元号,办理房地预登记证明,凭预登记证明分期分栋办理已缴清土地出让金部分的商品住房销售手续。
七、实施分阶段竣工备案
优化全装修商品住房项目竣工备案管理,可按毛坯、室内装修两个建设阶段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所发文件相关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2026年10月14日
新闻多一点
杭州公积金中心最新通知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多样化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全周期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支持作用,现就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
缴存职工家庭可凭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开具的房屋装修增值税发票、装修合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市自住住房装修,提取总额不超过增值税发票金额,且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15年(含)以上的自住住房进行适老化改造、翻新装修的,可按1000元/平方米定额标准和房屋面积核定提取总额,无需提供增值税发票、装修合同。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装修提取,距上次装修提取应满10年。
二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
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60%确定。同时符合房屋类型贷款额度上浮情形的,可叠加计算。
四
支持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城市危旧房自主更新,可以改造后的房屋抵押(含预告登记)作为贷款担保,原危旧房不计入贷款住房套数认定。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80%,且与危旧房改造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家庭实际承担的全部改造费用。
五
缴存职工家庭申请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自住住房,因全款再次购买存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得不动产权证应满6个月。装修提取所依据的增值税发票作废的,缴存职工应当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拒不退回的,视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
缴存职工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返还贷款资金,并按规定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失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七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4日起施行。委托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装修的,以房屋装修增值税发票及装修合同时间为准,2026年9月20日(含)后签署装修合同且开具发票的,按本通知执行。第二、三、四项信贷政策,以房屋买卖(转让)合同网签、更新协议时间为准,2026年10月14日前已完成合同网签、更新协议签订的,按原有信贷政策执行。具体细则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编辑、一审:鲍柯潞 二审:徐斌 三审:杨若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