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在线|“善意取得”不影响交易成立
2026-10-30 08:41
来源: 姚界客户端

制图 邵天骊
市民李先生来电咨询:
苏某与赵女士结婚后购买了一套价值150万元的商品房,当时只登记了苏某一人的名字。上个月,苏某私自将该房屋以140万元转卖给了我,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不久之后,赵女士来电说该房屋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苏某个人无权出售,要我返还房屋。请问律师,赵女士有权要求我返还房屋吗?
《余姚日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案情涉及到善意取得方面的法律问题。该商品房是在苏某与赵女士二人结婚后共同购买的,虽然登记在苏某一人的名下,但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苏某无权单独转让该房屋。由于苏某私自将该房屋以140万元转卖给了李先生,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李先生已经善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赵女士无权要求善意第三人李先生返还该房屋。但赵女士可以在离婚时向苏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苏某应当将该房屋的价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赔偿因其擅自出售该房屋给赵女士造成的损失。
编辑、一审:徐坚 二审:徐斌 三审:杨若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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