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五答”之防范非法集资 拒绝高利诱惑
近年来,以高回报为诱饵,假借各种名目吸收资金的非法集资风险依旧在暗处蔓延,一旦爆雷将会严重扰乱我市正常的金融秩序,损害广大市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因此,社会各界要共筑防范非法集资的坚实防线。
1.问:什么是非法集资?
答: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令第737号),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在刑法上,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和“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2.问:非法集资人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问:非法集资具有哪几个性质?
答: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4.问:投资政府平台公司的“政信产品”是正规理财吗?
答:这类“政信产品”不是合法备案并通过持牌金融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投资者与融资企业双方签订产品认购合同,缺少有金融资质的第三方介入,本质上投资者与融资企业是民事借贷关系,不是“理财行为”。而且发行此类产品的融资方往往信用等级不高,盈利和资金偿还能力有限,所谓的担保公司自身也无还款能力,政府也不会承诺为其风险兜底,一旦融资方无法兑付本息造成违约,投资者将承担全部风险。
5.问:对“融资产品”是否正规投资者有什么分辨手段?
答:可以采用“四看三思等一夜”法。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编辑、一审:鲍柯潞 二审:苏英英 三审:王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