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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垃圾投放点怎能想拆就拆想移就移

2023-03-18 10:31 来源:姚界客户端 记者 胡张远 编辑 莫沁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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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语江院二期规划的生活拉圾投放点为8号楼西侧、14号楼西侧,现已被拆除,不知是否合规?”近日,余姚e政平台上的一条网友投诉引起了记者的关注。山语江院二期是2021年7月交付的新住宅小区。连日来,记者通过多方走访了解到,像山语江院二期这样的新小区,随意拆除、迁移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的现象频频出现,明显违反了相关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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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语江院二期8号楼西侧原户外垃圾分类箱放置位置

3月14日上午,记者来到山语江院二期,看见一幢幢别墅比肩而立,周围绿荫环绕、小径纵横。小区几乎没有业主入住,不少工人正忙着装修房屋、搬运家具、养护绿化。“我们小区只有200多户业主,但整体形状狭长、东西两门间距一千米,房地产开发商就在小区中间14号楼旁设置了一个主要生活垃圾投放点,8号楼、18号楼附近分别设置了副点位。”小区物业吴经理表示,该小区在建设之初并未预设生活垃圾投放点,后房产商为通过验收才临时设置了3个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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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语江院二期14号楼东北方向、13号楼西侧户外垃圾分类箱

在小区8号楼西侧,记者没有发现生活垃圾投放点,而是看到大片绿篱将那里围挡得严严实实。“这个投放点当初房产商卖房的时候就向业主承诺要拆除,当时我们物业还没有入驻。现在投放点已经撤掉了、成为了业主私人花园的一部分,地上浇水泥的一小片空地就是原先放置垃圾箱的地方。”吴经理指着一小片区域,说起了8号楼业主要求移除垃圾箱、撤销点位再进行交付流程的事。

“我们一直在投诉!一开始买房的时候,周边根本没有生活垃圾投放点,后来房产商说无法通过验收才加上的,并保证以后会移除,但现在垃圾箱还在这里!”在14号楼东北方向、13号楼西侧,记者遇到了13号楼业主陈女士。她表示,自己跟其他业主一样,决不同意在家附近设置生活垃圾投放点,“以后小区垃圾都扔过来的话会很臭的!再说这里这么窄,垃圾车根本开不进来。最好的解决方案就是跟其他小区一样,把点位设置到小区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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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语江院二期18号楼西北方向户外垃圾分类箱

记者看到,这个所谓的主要生活垃圾投放点有6个户外垃圾分类箱,上面贴有绿色、红色、黑色等分类垃圾桶标识,但里面空空如也、没有放置垃圾桶,仅一条一米见宽的小径可供通行。“不管我们把垃圾箱放在哪里都会被投诉!”吴经理坦言,这些垃圾箱不过是“装装样子”,生活垃圾投放点的设置位置需要经过全体业主同意,暂时还没有选定,大概率会在小区东西两门外的绿化带上。

“我们多次请示过所属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也来看过,表示新的投放点启用后再到街道去报备,由街道负责移走。”吴经理表示,无论投放点最终设置在哪、设置几个,小区保洁员都会上门收运垃圾,做到不影响业主生活。

其实,吴经理有所不知,确有必要迁建垃圾投放点,应报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备案审批。山语江院二期的做法已涉嫌随意拆除、迁移生活垃圾投放点位置。而这么做的新小区还有不少。

3月17日下午,记者来到锦山府三期,看到该小区生活拉圾投放点设置在小区西北角,即4号楼附近。而房产商2021年9月在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审批备案通过的文件中则白纸黑字写着,生活拉圾投放点设置在2号楼与3号楼之间。  “2021年11月房产开发商将房子交接到我们物业手上时,投放点就设置在这里,一直没有变动过。”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表示,对垃圾投放点迁移一事,他并不知晓。

3月17日 下午4时许,记者来到光璟佳苑,走遍小区,仅在8号楼西侧配电室旁发现了一个生活拉圾投放点。询问该小区安保人员,记者得知这是目前小区里仅有的一个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而在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存档的房屋设计图纸则显示,该小区在配电室旁,2号楼和3号楼中间,共设有两个生活拉圾投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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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山府三期垃圾分类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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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璟佳苑垃圾分类点

在南雷南路边上的绿地悦山府,前不久也发生了小区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被擅自移位的事。兰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原本建在小区内6号楼旁的垃圾投放点被拆除了,移建到了小区西门外公共区域,当即对物业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在查实情况后作出了处罚。据物业相关人员称,之所以迁移垃圾投放点,是因为6号楼部分业主强烈反对,觉得垃圾投放点“影响他们的生活”。

记者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于2019年、2021年先后公布实施,其中明确表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迁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储存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小区设计方案里有的、交付的时候有的生活垃圾投放点,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而随意迁建是绝不允许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2022年最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显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很多提出要迁建生活垃圾投放点的诉求基本无正当理由,有异味等够不上‘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条件,我们肯定不会审批通过的。”工作人员表示,这样的情况再不遏制将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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