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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看!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涉及最低贷款额度、提取频次→

2024-04-17 10:02 姚界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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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相关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管理水平,4月7日,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甬房公委〔2024〕3号),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相关政策作出了进一步调整,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职工来说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那么此次调整将涉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政策的哪些内容?在此,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姚分中心就此次调整给出专业答复。

咨询热线:0574-12329

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提高住房公积金保底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保底贷款额度由原来的15万元/户调整为25万元/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不足25万元的,保底额度按25万元/户计算。

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维持不变。即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户,二孩或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可再上浮20%,全日制本科生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全日制硕士生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30%,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50%。

二是实现贷款期限可变更。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发生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情形,需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可申请办理贷款变更业务,包括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贷款期限变更。

三是借款人逾期还款宽限时间缩短,由连续6个月调整至连续2个月。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的,受委托银行应采取电话、短信、信函、上门等方式催讨。借款人连续2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且催收后不予配合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发律师函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职工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后,不能再以购买此套住房部分产权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政府持有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住房除外)。

需注意的是,市民购买商品房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或首付款支付凭证),提取金额为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以已支付的购房款为限。

 二是提高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频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由按年提取调整为按月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该笔住房贷款上次提取月至本次提取月之前的还款本息额。

三是退休、死亡以及离职后,提取公积金,可免于提供相关证明。

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可免予提供退休证明。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含补贴账户)余额少于1万元(含),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销户提取时无需提供经公证的遗嘱或继承公证书:

(一)提供已故职工仍有效的社保卡,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入社保卡(社保卡所属银行应为属地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

(二)已故职工的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提供关系证明并签署《告知承诺书》,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入申请人银行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业务无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符合《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无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另外,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所需申报材料已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可免于提交。


*相关链接
怎样使用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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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积金业务只能通过中心窗口现场办理吗?

住房公积金业务除了到中心窗口(余姚市谭家岭东路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建设银行泗门支行公积金网点(余姚市泗门镇光明南路97号)、中国银行余姚中意支行公积金专用网点(余姚市兴滨路29—1—2号)办理外,也可通过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支付宝、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宁波自助机等进行线上查询和办理。  

如果职工没有购房需求,那是不是就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了呢?

住房公积金提取涵盖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租赁自住住房提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离休、退休提取;老旧小区改造及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缴存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缴存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因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出境提取等。

租房提取公积金,每月限额是多少?

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租房提取的月度限额为2000元。租住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二孩及以上家庭,租房提取的月度限额可上浮50%;实际房租支出超过限额标准的,可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按实际已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可按租赁普通自住住房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按月办理租房提取业务,也可累计多月提取,提取起始月份不超过上次租房提取时间且最长提取时限不超过12个月。

编辑、一审:徐坚二审:刘文治三审:陈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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