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和陈某相恋多年后结婚,因冯某经营的企业效益不错,陈某在怀孕后便辞职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
等到儿子上了幼儿园之后,冯某和陈某商量从二人的积蓄里面拿出50万元,由陈某开设一家美容院。这样一来,陈某既能照顾到孩子也有一份属于自己的工作。
一开始在陈某的用心经营下,美容院生意很不错,陈某提出将50万元交还冯某,可以用于其企业的经营。而冯某却称,这笔钱由陈某保管就行,存在陈某名下作为家庭生活的共同开支。然而时间一长,冯某发现陈某在美容院上花的心思越来越少,却越来越注重自己的保养打扮,在护肤用品上的开销很大,为此冯某和陈某也沟通过好几次,都效果甚微,最后美容院因经营不善关门了。之后,陈某竟然开始接触起整容项目,二人因为此事发生过多次争吵。
最近,冯某发现陈某已将其名下的50万元存款全部用于整容。冯某认为美容、整容属于大额支出,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征得家庭其他成员同意,且自己公司最近资金周转困难,想用一下这笔钱均遭到陈某的拒绝,原来陈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一个月内将50万元挥霍一空。这一行为侵害了冯某的财产权益,冯某无法与陈某继续共同生活要求离婚,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提出要求陈某归还25万元。陈某同意离婚,她认为婚姻无法继续维持是由于双方存在严重的消费分歧,花钱做美容、整容属于正常生活开销,自己是有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50万元用于整容并没有侵犯陈某的权益。而且,现在冯某公司经营不善,二人所居住的房子也是登记在冯某父母名下,因此只有银行存款可以分割,离婚可以,银行存款的话必须一人一半。冯某的朋友原来办过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因此冯某也想来公证处咨询一下,能否与陈某来办理公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证员告诉冯某,如果夫妻关系还能继续维持,那么冯某跟陈某可以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至于如何进行财产约定夫妻俩需要好好商量。在冯某表示夫妻关系已无法继续维持决定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也可以办理公证,但是公证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且离婚协议是在离婚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的。目前,二人对陈某用于整容的50万元存款是有争议的,无法协商一致。根据冯某描述的情况,50万元存款是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虽存于陈某个人账户,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处理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陈某可以不顾冯某的多次反对,高额消费美容产品。夫妻一方在行使处理权时应秉承诚实守信、理性节制的原则,合理、规范使用,切不可挥霍浪费,不能损害配偶方的财产权益。陈某日常生活必需、合理支出的正当行为是受到保护的,过度高消费的部分,因未征得配偶方的同意,非以家庭日常开销为目的,且有挥霍性质,属于侵害冯某的财产权益,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陈某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公证员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发现了对方有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离婚时,如果发现对方有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时,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如果发现对方有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编辑:夏丽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