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新闻网讯 近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处理了一起电动自行车和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最终认定,轿车驾驶员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在梨洲街道华昌路11号附近的路口。当时,金盛驾驶轿车由西往东,从村庄小路驶向该路口。因为村庄两边的建筑物较高,遮挡了他的行车视线,所以他没有发现有一辆电动自行车正由南往北经过该路口。
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是60多岁的陈晓芬。当时,她和姐姐陈春芬刚从亲戚家里出来,为图方便,她就让姐姐坐在电动自行车的后座上一起回家。当她驾驶着电动自行车经过华昌路11号附近的路口时,金盛驾驶轿车径直撞了上来,陈晓芬和陈春芬随车重重地倒在了地上。金盛立即停车查看,并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随后到场的医务人员将伤者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
经医生诊断,陈晓芬腿部骨折。据其儿子陈先生称,至今其母亲还不能站立,一直在医院接受治疗。至于陈春芬,陈先生表示她也有骨折伤,至今还在家里休养。
事故发生后,金盛垫付了2万元的医疗费。近日,金盛和陈先生同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这起事故。经过调查,交警认定,此次事故双方都有责任。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金盛因在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而陈晓芬因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对本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目前,这起事故的善后事宜正待处理,事故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行经路口时一定要集中注意力,礼让行人和电动自行车,行人和电动自行车也要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上路安全行驶。
(为保护隐私,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夏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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