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新闻网讯(通讯员 张庆华 宓水旺)
闹市区,宝马车疯狂肇事致两死一伤
9月12日中午12时许,在我市南雷路闹市区突发一起恶性事故,41岁的重庆人袁某驾驶一辆黑色宝马轿车,从舜水南路由西往东左转进入南雷路时,不慎撞上了停放在路右边的一辆白色小货车。因碰撞时车速不快,双方车辆损坏程度不严重,只是轿车车头斜顶着白色小货车的左后角。正在旁边商店的白色小货车司机上前与袁某理论,驾驶室里的袁某脸色惨白,直愣愣地瞪着眼睛,没有反应。
谁料,大约一分钟后,惊心动魂的一幕上演了:宝马车突然加速,把小货车撞了个90度大扭转后笔直冲向前方,撞飞一辆停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骑三轮车的叶大妈被高高抛起,又重重摔落在十多米外的马路上,当场身亡。宝马车顶着破损的电动三轮车,继续向前冲了几十米,又撞上了一辆人力三轮车,造成骑三轮车的李大伯受伤。随后,宝马车又撞飞一个隔离石墩,直到撞上监控杆、把监控探头撞下后才停下。
附近一家服装店店员邵女士目睹了事发过程。邵女士说:“我在店里听到很大的引擎声,接着就是一声巨响,我和同事跑出去看,被眼前的一幕吓坏了:一辆支离破碎的宝马轿车、两辆三轮车,车子的一侧还躺了一个五六十岁的妇女,已经没有生命迹象。宝马车的四个安全气囊全部弹出,引擎盖、保险杠、前面车身严重变形,司机也没有生命迹象。”
宝马车司机袁某送医院后不治身亡。
一时间,网上传得沸沸扬扬,有的怀疑宝马车驾驶员醉驾,有的怀疑是毒驾,也有的说是宝马车司机碰撞了白色小货车后想逃逸,等等。
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起2死1伤的恶性事故?
肇事司机,心脏病突发失去控制
事故发生后,警方从袁某车内找到了心脏病急救药品、记载心脏病史的病历本等,尸体检验中发现袁某身上有一条很长的疤痕,显然是曾因心脏疾病做过手术。再结合宝马车监控录像行驶轨迹、袁某家人及货车司机证言等,可以断定,这起事故系袁某心脏病突发所引起,并非传言毒驾或者醉驾引起。
所以,当黑色宝马轿车与白色小货车碰撞时,袁某已经发病,随后突然顶开小货车往前冲,是袁某症状加剧后的无意识动作,并非是袁某故意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袁某是知道自己身体状况的,明知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交通违法行为,也是发生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因疾病而引发的事故虽然不多,但时有发生。可怕的是,一旦这颗体内的“定时炸弹”爆炸,会造成无法预料的严重后果。如去年3月23日9时10分许,梁弄镇发生一起因疾病引起的恶性交通事故。当时,驾驶员黄某(男,60岁,梁弄人)驾驶轿车沿梁弄镇梁冯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镇中路三叉路口时,癫痫病发作,致使所驾车辆突然失控,与镇中路165号一家店面相撞,与在人行道上行走的5位行人碰撞,造成2死3伤的恶性交通事故。因此,如果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的驾驶员,本人应引起高度重视,不得再驾驶机动车。
挂名车主,将承担“不可控”的风险
经警方调查,袁某在我市经商多年,贷款购买了这辆宝马轿车,是车辆实际所有人。但是,此前为了方便向银行按揭贷款,就将这辆车登记在朋友胡某(系本市梨洲街道人)名下。胡某成了我们平时所说的“挂名车主”。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有人碍于情面等原因,允许亲友将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这样做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机动车所有人”即“挂名车主”。实践中,对于以下几种情形,法院往往会认定“挂名车主”存在过错:一是车辆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如无证驾驶或准驾不符,明知有酒驾驶、毒驾等情形。对于“挂名车主”来说,车辆实际由谁使用,使用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根本无从控制,对于其驾驶经验、行为习惯更无从掌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挂名车主”或将承担责任而面临高额索赔;二是车辆本身存在影响安全的缺陷或故障,如车辆没有年检、车辆技术状况严重不符合要求等;三是车辆保险存在瑕疵,如没有参加保险或脱保等。这三种情形,“挂名车主”并不一定了解和掌握。因此,主动权掌握在别人手中,面临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不可控”风险。
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了2人死亡、1人受伤,以及宝马车毁损的严重后果,更严重的是肇事者本人也在车祸中丧身。虽然,这辆宝马车参加了100万的“第三者保险”,假如事故实际赔偿数额超过保险公司理赔额度的话,当事人死亡,又没有赔偿能力,作为宝马车“挂名车主”的胡某或要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当然,相关事项要由法院来认定。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交强险是“挂名车主”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实际车主未投保交强险,“挂名车主”将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双方签订的有关事故责任分担的协议,由于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也不能成为免除“挂名车主”赔偿责任的“护身符”。
违法停车,引发事故后患无穷
事故发生的地方是舜水南路与南雷路的三叉路口,这个路口因交通繁忙,周边是禁止停放车辆的。而且街沿边上都刷了显眼的黄漆,标明这个路段实施了电子警察自动抓拍违法停车系统。但是,依然有驾驶员只考虑自己方便,不顾是否会影响交通,甚至会引发事故,随意停放车辆。
在这起事故中,白色小货车因在禁止停放车辆的路段违法停车,不但妨碍了交通,而且直接引发了事故的发生,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白色货车司机不但要受到违法停车的处罚,还将承担此起事故的部分责任。
另外,警方调查发现,该白色小货车临时停放时,虽然拉紧了手制动,但没有把档位挂入至低速档,造成白色小货车被宝马轿车冲撞后移动,加剧了事故的后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而《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操作规范》非常具体和明确,即机动车临时停放要拉紧手制动、挂入低速档等要求。显然,小货车司机违反了操作规范。
总之,一起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许多教训可吸取。“9.12”宝马车事故的发生,再次向我们敲响警钟,驾驶机动车是一种高风险的交通行为。作为驾驶员,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按操作规范文明驾驶,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行车安全。否则,你的交通工具,稍有不慎,就会成为杀人的凶器。
(来源:余姚新闻网-余姚日报 编辑:范科达)
![]() |